一位4S店的朋友告诉我,他遇到了一件奇葩事,一位25岁的女员工,刚入职两个月,做销售顾问,业绩非常差,一个月都卖不出1辆车,正准备解除合同时,这位女员工告诉公司,说自己怀孕三个月了。每个月底薪加社保公积金的开支,差不多3000元,公司19个月给这位女员工“养胎”和“育儿”的成本接近6万元。根据《劳动法》第29条: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: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。这位女员工受到了上面劳动法的保护,她不管业绩怎么样,都会受法律强制保护,但完全没能力给公司创造价值,公司能心甘情愿?话说本来女性在职场发展就比男性艰难,再加上这种面试时候不承认,入职以后就说自己怀孕了的女性猪队友越来越多,只会导致女性就职受到更多的歧视!也难怪很多岗位不给女性机会,包括已婚的,不少老板都是被这些耍小聪明的队友给坑怕了!对此你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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